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浪涛,贵州霞奕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原审被告:杨军,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被告: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厚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31层1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消防救援大队(曾用名:平坝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平引公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严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原审被告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消防救援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卜吉康
审 判 员 董伟才
审 判 员 谢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强强
书 记 员 杨 彤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民终1485号
原审被告:杨军,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身份证5116021984××××××××。
上诉人:***,男,198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身份证5116021988××××××××。
被上诉人:***,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环东路210号,居民身份证5225261968××××××××。
原审被告: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厚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31层11号(花果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6975344158。
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平引路西50米,。。
本院在审理***与杨军、安顺市平坝区消防救援大队、***、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null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卜吉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