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238号
原告: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老供电局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J7B04T。
经营者:钱忠银,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楼(E7)******[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5344158。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告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山区渝钢建材租赁站自行承担,其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燕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