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2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1单元3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六仲裁字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1146900元及利息1826170.67元;二、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仲裁费157630.91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以上裁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2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130701.58元及相关利息,并报告公司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 2022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公司股权及有价证券持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以下财产:1、水城县××的土地和房产41处(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7月25日—2025年7月24日)。2、贵BK××**、贵B5××**、贵B5××**、贵B5××**车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2022年9月19日,本院在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XX有限公司XXX%股权。 2022年9月26日,本院向中国商标局邮寄材料,请其查封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xxx个商标。 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向案外人六盘水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野玉海山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六盘水希幕遮彝族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对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但该三家公司均不认可此债务。 2022年9月27日,本院在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xxxxx有限公司xx%股权。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控制措施,以及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恢复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控制财产为轮候查封(冻结)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理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也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贵州鸿瑞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案中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控制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控制的申请,逾期不申请,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