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680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贵州德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5、6、7号(6)1**24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德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未作出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