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太然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0162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太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丹璇。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太然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7393.88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何珍珍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人民陪审员  郑玉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