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4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创新大厦**1201-1(**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70271。
法定代表人:李宜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德维森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10XN。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宜安,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宜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水电费和占有使用费143578.58元;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宜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2.请求判令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39240.32元;3.请求判令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98000元;4.请求判令李宜安对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欠付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交还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屋;6.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宜安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干2020年5月22日解除;二、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租金、水电费和占有使用费270578.58元;三、李宜安对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租金、水电费136459.8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14.34元,由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7.87元,由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2.27元,由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宜安负担1264.2元。保全费1692.3元,由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6.3元,由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宜安负担626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上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项第二项,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及占有使用费的数额问题。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租金、水电费及占有使用费的数额为270578.58元,上诉人认可的上述费用合计金额为143578.58元。上诉人称其已向被上诉人合计支付127000元租金,应当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支付127000元的证据,被上诉人亦予以确认,故此本院对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的事实予以采信。双方的分歧实际在于上诉人已支付的127000元中是否包含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98000元以及该款是否应当被没收。上诉人在一审时称双方协商一致,不再要求上诉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交纳租赁保证金98000元。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二审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再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上述条款,故此本院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由于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逾期20天交纳租金、水电费被上诉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而上诉人确实存在上述违约情形,故此被上诉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水电费和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水电费,根据双方约定的月租金49000元、租赁保证金98000元被没收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等情况,一审确定的欠付租金、水电费及占有使用费数额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8.6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卫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