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恒信国通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破申645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信国通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1-2号)1-1幢2层A栋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赓舜。
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峰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恒信国通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国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信国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华成峰公司以本院已另案受理恒信国通公司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撤回其对恒信国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华成峰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恒信国通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奉一兵
审判员  王 茜
审判员  阮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