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3318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7层813内1。
法定代表人:李昊。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