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7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德维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10XN。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太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天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56156R。
法定代表人:方丹璇。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太然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5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马家龙创新大厦A座12层、13层房屋,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全部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扣划,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278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