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650号
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高新产业园区沿江路8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濛,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市府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沂市新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水务局、新沂市新源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