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异104号 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9089156X,住所地如皋市如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424609628,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贸易有限公司共给付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欠款220509.95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53503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53503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53503.9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05元,由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已垫付,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给付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682执380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20509.95元,案件受理费2685元,保全费1920元,执行费3277元(未预交)。执行中,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前给付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3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则由其法定代表人**自愿代为给付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南***贸易有限公司存款30577元,其中转执行费3277元,将273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2021)苏0682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2021)苏0682执38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承诺代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苏0682执3802号案件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履行本案未履行的部分。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