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08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宏正大厦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单德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