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525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宏正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桑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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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殷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