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辖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德贵。
上诉人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为嘉兴仲裁委员会,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属于嘉兴市注册的公司,故事实上意思很明确为嘉兴仲裁委员会。原审裁定认为约定不明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虽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