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嘉辖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德贵。
上诉人嘉兴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为嘉兴仲裁委员会,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属于嘉兴市注册的公司,故事实上意思很明确为嘉兴仲裁委员会。原审裁定认为约定不明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虽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