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宏正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单德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敏,系被告公司土建一所所长。
原告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置业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宏正设计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与本诉进行了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明达置业公司申请对宏正设计公司提交的图纸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合议庭经审核后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就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时、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倪剑敏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达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2月5日解除;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设计费1407452元;3、被告赔偿原告已造成的损失6736674.9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建设嘉善宾馆迁建工程委托被告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明确约定了设计的分项内容,设计应交付的资料文件、时间,设计费标的及付费时间、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设计前应提交的资料文件及第一次应付费用。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第四条的交付义务。为此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专题召开项目时间进度会议,明确被告应交付各项图纸的时间,双方签署了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会议纪要约定交付时间到期后,被告仍不交付图纸。2018年1月3日,原告发函向被告催交图纸。直至2018年1月6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了各项图纸。原告收到图纸后,经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发现被告交付的图纸系套用其他酒店的图纸,设计中存在众多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按图施工。2018年1月23日,原告发函被告要求收函后7日内完成整改修正,对未设计功能部分重新设计交付。到期后,被告仍未做修改和交付重新设计的图纸,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及设计交付的图纸质量不合格等严重违约行为,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于2018年2月4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于次日送达被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双方的合同已解除。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严重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被告宏正设计公司答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设计顺延是原告一再变更修改设计方案造成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图纸,设计时间顺延。2017年3月,双方签订合同后,同年5月1日嘉善发改局召开会议并形成纪要,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根据流程,2017年5月31日前被告已将初步设计图纸交付原告。2017年8月1日,嘉善县发改局关于涉案工程批复,证明初步设计被通过。接下去是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由于原告多次要求变更修改设计方案,客观上不能在会议纪要规定时间提供送审图施工图蓝图,有原告工程负责人陆总与被告设计项目经理卢艳证明。案涉工程的规模至少要11个月才能完成。延期是原告原因造成的,不是被告违约。2、原告要求所谓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尚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是违法施工,损失自负。我们可举报原告违法施工。3、投资损失,投资风险自担,原告公司还在,且与本案无关联。人工工资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成立。4、设计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于法无据。被告设计的图纸已交付完毕。原告现也是按该图纸施工打桩的,合同目的已实现。5、退还设计费于法无据。合同不能单方解除。
反诉原告宏正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1332907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47152元(其中67178元=533163元×2‰×63天,79974元=1332907元×2‰×30天暂计,2018年2月18日之后至付款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仍按每天千分之二计算);2、本案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双方就嘉善宾馆迁建工程设计事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反诉原告承担嘉善宾馆迁建工程设计任务;宾馆设计费1445100元,成套公寓设计费1220715元,合计2665815元;合同生效后7日内付清第一次付费533163元;初步设计报批通过后7日内付清第二次付费533163元;施工图审查通过7日内付清第三次付费1332907元占总设计费50%。若逾期,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支付第一次设计费533163元。2017年8月1日,嘉善县发改局下发《关于嘉善宾馆迁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初步设计通过。反诉被告依约应于2017年8月8日支付第二笔设计费533163元,但至2017年10月11日才支付,逾期63天。2018年1月11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嘉兴市春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浙00**建【2013】-0093X,房建2013-2093-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第三笔设计费1332907元支付条件成就,但反诉被告至今未付,故提出反诉。
反诉被告明达置业公司答辩称:反诉原告主张的第三笔款项,由于反诉原告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我方已与其解除合同,依法诉讼,故这个诉请理由不成立。当时由于反诉原告在第一次2017年5月设计为27层时超容积率和面积,没被嘉善县发改局通过,所以修改成24层。故第二笔的付款时间不能按合同支付,且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围绕其主张及抗辩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宾馆迁建工程项目部工作联系、嘉兴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复印件、原告财务记账凭证及农业银行的进账单及财务记账凭证及农业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复印件、电脑邮件截屏打印件、桩基结构计算书、施工图存在的问题打印件等有异议,对其余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系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可与原件相核对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暂予确认。
被告(反诉原告)围绕其主张及抗辩亦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嘉善宾馆总平面图、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节选复印件、庭后提交的计算书、其公司与桐乡市恒诚节能基数咨询公司的信息记录有异议,对其余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据证明问题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询,对可与相关书面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另经审核,因嘉善宾馆总平面图、计算书均加盖相关印章,本院对该两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另就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境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及回复函,经庭审质证,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以上本院依法确认的原、被告的证据的证明问题及证明力等,本院将结合案情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7年3月,明达置业公司(发包人)与宏正设计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嘉善宾馆迁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其中宾馆建筑面积57804平方米,估算设计费1445100元,成套公寓建筑面积81381平方米,估算设计费1220715元,设计阶段、内容包含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人应于2017年3月提交方案设计图纸,方案经业主确定后25天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60天,桩位图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30天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设计费为2665815元,第一次为合同生效后7天内付533163元,第二次为初步设计报批通过后7天内付533163元,第三次为施工图审查通过7天内付总设计费的50%即1332907元,第四次为竣工验收通过后备案前付总设计费的10%即结清;发包人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等。2017年5月31日,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会议纪要(善发改纪要[2017]55号)称(摘要):2017年5月25日召开了案涉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会,认为该项目基本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和相关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2017年8月1日,该局作出《关于嘉善宾馆迁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就案涉工程初步设计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等进行批复,并要求按项目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设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等。
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形成《嘉善宾馆迁建项目时间进度会议纪要》一份,内容(摘要)为:由于建设单位开发时间紧迫,与宏正设计公司就图纸设计进度协商如下1、2017.8.10设计方提供南区公寓部分结构桩位图(未审图版);2、2017.8.20设计方提供北区宾馆部分结构桩位图(未审图版);3、2017.8.20设计方提供整个项目全套建筑施工图蓝图两套,供审图及施工准备使用;4、2017.8.30设计方提供除酒店地上结构、北区地下车库结构外,其他送审图施工图(蓝图一套);5、2017.9.15设计方提供酒店地上结构、北区地下车库结构送审图施工图(蓝图一套);综上,各阶段完成后,本项目设计图纸(不包含各项审图修改)全部完成;6、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节能评估单位,我院负责配合……如设计方按本纪要约定时间提交各项设计图纸,图纸提供完成后一周内直接支付伍万元加班费给各设计人员。纪要末有手写“到期未提交……按合同办事”字样。
2017年8月18日,案涉工程日照分析报告及平面分析图显示案涉工程部分楼宇设计为27层。2017年10月,总评图部分楼宇为24层。另明达置业公司“张工”与宏正设计公司“谢晨”的信息记录显示,双方曾就案涉工程楼层、面积、装修、效果图等变更进行沟通。明达置业公司“陆总”与宏正设计公司“卢工”聊天记录显示,宏正设计公司已于2017年8月22日前将桩位图交付明达置业公司,2017年8月25日明达置业公司“陆总”告知“半成品施工图不要做了,宾馆”。对此,宏正设计公司称因方案修改,故明达置业公司指示施工图暂不做;明达置业公司则称系宏正设计公司交付图纸不全,让其不要交半成品图纸。另宏正设计公司提交工程委托制作单、两份南区项目设计修改协议书,称案涉工程设计过程中明达置业公司多次修改设计,造成案涉工程设计图纸送审延期。两份南区项目设计修改协议书(其中一份加盖明达置业公司印章,一份加盖宏正设计公司印章)中,修改内容一致,修改设计费均为300000元;宏正设计公司盖章的协议中另有扩充设计文本费30000元,交付时间为“南区全套桩位修改图(审图前)于2017年11月28日前交付,修改后扩充文本于2017年10月30日前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于2018年1月15日全部交付”;而明达置业公司盖章的协议无扩充文本费,交付时间为“南区全套桩位修改图于2017年11月5日修改完毕交付,全部设计图(包括修改后的扩充文本)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若到期未完成,赔偿合同总价的30%”。2017年11月28日,宏正设计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南区修改稿发给明达置业公司。2017年12月27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案涉工程进行建筑节能评审。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经明达置业公司委托的审图机构即嘉兴市春秋施工图审查中心一审,二审,该中心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审查编号为浙00**建【2013】-0093X,房建2013-2093-1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等各一份,载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设计、消防设计技术等均审查合格,并附有相应报审表、审查报告等材料。审图通过后,明达置业公司拿到案涉工程全部图纸。
2018年1月6日,明达置业公司向宏正设计公司邮寄送达《催交图纸函》称(摘要):依会议纪要图纸提供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公司已按约支付阶段设计费和人工加班费,且项目施工单位等已确定并进场工作,但设计图纸至今未提供;2018年1月3日,公司工程部老陆前往宏正设计公司催要,宏正设计公司人员告知南区公寓部分的设计图还未晒图,北区宾馆部分的设计图尚未修改完成,其他相关图纸更未完成;故现函告宏正设计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一周内提供合同、纪要中约定的设计图纸;另由于设计图纸延迟提供,已造成不能办理建筑许可证,无法开工,施工单位进场后人力资源、监理单位时间延长等费用超支,情况严重,请宏正设计公司督促设计人员抓紧设计工作,一周内提供各套图纸。宏正设计公司认可收到该函件,但称该函内容不实,大部分图纸已交付审图。
2018年1月23日,明达置业公司再向宏正设计公司邮寄送达《函告》称(摘要):一、2018年1月16日明达置业公司收到图纸,宏正设计公司交图已延迟4个多月,造成办理建筑许可证延误,项目无法开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进场后延搁,造成明达置业公司很大损失;二、图纸质量很差,且套用他人图纸,存在严重问题。1、宾馆部分,建筑设计与各专业设计间未做到协调统一……2、公寓部分,在建施、结施、给排水等存在问题众多,无法按图施工。针对图纸存在的问题,详见本函附件;三、鉴于图纸无法施工,要求收到本函后7日内对已出图纸进行整改修正设计,缺失部分重新设计,如到期不能完成,明达置业公司将委托第三方设计……宏正设计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该函告及附件。其公司针对明达置业公司提出的问题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答复。
2018年2月4日,明达置业公司向宏正设计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称(摘要):宏正设计公司收到明达置业公司函告后7天已过,至今未做整改修正和重新设计,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照规定对双方2017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发出解除通知,本通知在送达宏正设计公司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宏正设计公司应立即退还原已付设计费和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宏正设计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收到该通知,但称立即组织项目组进行技术回复,并由副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前往明达置业公司进行沟通,但沟通无果。宏正设计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明达置业公司邮寄送达《关于“嘉善宾馆迁建工程”解除合同通知的回复及催款函》称(摘要):不认可明达置业公司称公司“严重违约”和“设计图纸质量不合格”;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已经第三方正规审图,明达置业公司已获审图报告;明达置业公司提出图纸存在若干问题,公司已答复并完成修改,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设计费1332907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明达置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宏正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33163元;于2017年10月11日支付设计费533163元;于2017年10月31日支付附言为宾馆设计修改费的款项30000元;于2018年1月2日支付附言为设计费(修改稿)的款项300000元;另于2016年2月26日向宏正设计公司支付“增晒费”11126元。宏正设计公司开具了1066326元的设计费发票,另330000元称因系图纸修改费,故未开具。
本案审理过程中,明达置业公司申请就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是否符合就案涉工程所涉图纸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鉴定。考虑到本案案情,为了妥善处理本案,合议庭经合议后对明达置业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佳境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2月20日,佳境公司作出相应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案涉工程全套施工图基本符合标准,但存在设计问题,如设计的深度不够,图纸中的错、漏、碰现象较多,这可能跟设计时间紧有一定的关系,宏正设计公司通过后期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积极沟通协调,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的配合服务工作,认真修改调整设计的不足,此套施工图是可以继续实施下去的。上述鉴定报告出具后本院依法向双方进行了送达,明达置业公司针对该报告提出异议。本院就该异议提交佳境公司,佳境公司针对明达置业公司提出的异议出具了相应回复函。
明达置业公司提交宏正设计公司倪剑敏签字的承诺书、桐乡市恒诚节能技术咨询公司邮件截图与文件、计算书等称图纸最后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明达置业公司还提交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函等,称因施工蓝图出图缓慢造成2017年10月28日开工至今工作无法开展,施工单位前期资金投入包括现场投入、人员投入、机械损失费、操作工窝工费等共计1877819.4元,该公司针对图纸影响施工问题有权要求索赔,并保留追偿权。明达置业公司还提交材料信息价清单,称桩基工程材料差价2557346元,公司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等称公司产生利息1960000元及4个月人工工资损失763553.81元。明达置业公司认为以上损失均系宏正设计公司违约造成,应由其赔偿。对此,宏正设计公司除此前提交证据外,还提交公司员工与桐乡市恒诚节能技术咨询公司人员聊天记录,称已于2017年9月6日将案涉工程施工图发给该公司。另宏正设计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现场情况的公证书、桩位平面图等,称明达置业公司已实际采用其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明达置业公司否认施工。另在本案庭审后,经法庭释明,明达置业公司明确表示如其主张的违约解除权不成立,则该公司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坚持要求解除与宏正设计公司的合同。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明达置业公司向宏正设计公司支付了部分设计费,宏正设计公司亦投入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
关于原、被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一一论述如下:
一、明达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8年2月5日解除,并要求宏正设计公司返还已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本案案情,案涉工程设计图纸于2018年1月11日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交付给明达置业公司。至此,宏正设计公司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明达置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且经司法鉴定,佳境公司亦认为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基本符合标准,虽有不足,但通过后期积极沟通协调、配合,是可以继续实施下去的。故明达置业公司在收到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后,再以宏正设计公司“严重违约、交付图纸质量不合格”等为由,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的设计合同并退还设计费,依据不足,且显属不合理。宏正设计公司对此亦提出了异议。明达置业公司依此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设计费,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正如鉴定报告所称,如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双方可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进而修改调整设计的不足,亦不足以导致双方的合同解除。故明达置业公司以宏正设计公司违约为由,要求确认其与宏正设计公司的合同于2018年2月5日解除,及要求退还设计费1396326元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明达置业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使用宏正设计公司交付的施工图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之间已没有继续合作、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做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明达置业公司作为定做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且其实际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在此情况下,为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纠葛,双方的设计合同可予解除。双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宏正设计公司之日即2018年2月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部分,双方仍应按约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明达置业公司要求宏正设计公司赔偿其损失6736674.98元的诉讼请求。
明达置业公司要求宏正设计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之一是其交付的图纸质量不合格。但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已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核合格。而该审图机构系明达置业公司委托,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明达置业公司庭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机构出具的相应审图合格书。加之,经司法鉴定亦认定宏正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基本符合标准。故明达置业公司关于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质量不合格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明达置业公司要求宏正设计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之二是迟延交图。依照会议纪要,宏正设计公司应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设计图纸(不包含各项审图修改),并由明达置业公司委托节能评估单位进行节能评审。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初步设计于2017年8月1日通过,宏正设计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前将桩位图送交明达置业公司。2017年8月18日,部分楼宇仍为27层,此后确存在从27层变更为24层及南区项目修改等设计变更情形。另明达置业公司应于初步设计报批通过后7天内即2017年8月8日前支付533163元,但实际至2017年10月11日才支付,于2017年12月才委托节能评审等。宏正设计公司称上述设计变更、付款迟延等原因对原定设计进度造成影响的意见,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加之明达置业公司所诉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亦难以支持。具体而言:1、施工单位投入损失,首先仅凭施工单位“自述”,难以确定是否确存在相应损失,其次即便损失存在,也无证据证实明达置业公司已实际进行赔偿,再退一步讲即便存在损失,明达置业公司也实际进行了赔偿,如上所述,其以宏正设计公司“交图迟延”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亦欠缺依据。2、工程材料损失、公司投入资金的银行利息损失及工作人员损失,不仅依据不足,且欠缺合理性及关联性,均难以支持。
三、宏正设计公司要求明达置业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前所述,明达置业公司的违约解除权,依据不足,难以支持。宏正设计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交付的图纸经专业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经鉴定亦基本符合标准。即便本案合同因明达置业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即便明达置业公司接收图纸后,坚持认为图纸不符合标准、无法按图施工,而不予使用等,也属于明达置业公司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依此拒付相应设计费。故宏正设计公司要求明达置业公司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第三期设计费1332907元,合理有据。但考虑到案涉图纸经鉴定确存在多处错、漏、碰等问题,还需宏正设计公司后续通过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予以弥补,而明达置业公司坚持解除双方的合同,故结合本案案情,参照相关规定,就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设计费,本院予以酌减,计算为1066326元(1332907元×80%)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依合同约定,初步设计报批通过7天内付533163元,案涉工程初步设计实际于2017年8月1日报批通过,明达置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才支付533163元,确存在付款迟延。但宏正设计公司亦因此交图迟延,两相折抵,对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不予支持较为公平、合理。就第三笔设计费1332907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宏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于2018年1月11日审查合格,依约明达置业公司应于审查通过7天内付款,其逾期未付款及认为宏正设计公司交付的图纸不合格的理由均不成立,故本院就106632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依约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明达置业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法院认定违约,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庭调低。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违约程度,对明达置业公司要求调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意见予以采信。故就该款项的违约金,本院以1066326元为基数,酌情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明达置业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18年2月5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设计费1066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反诉被告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66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121元,减半收取906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嘉善明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晓
审 判 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