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99号
原告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人林伦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I、J。
法定代表人姚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东莞市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革明
审 判 员  钟坚城
人民陪审员  张海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