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124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泰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永新街57号永新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882X3。
法定代表人蔡彬。
被执行人深圳市市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3073号塑和公园华府物业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58273844-2。
法定代表人陈冬妮。
被执行人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路8号茂华大厦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799821-7。
法定代表人罗芳。
被执行人陈宇锋,男,1973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泰来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市建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宇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12-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232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标的额汇至申请人银行帐户,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民终11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粤03民终1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林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