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9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上诉人湛江市防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正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