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404号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韩家墅工业园区韩旺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负责人:*喜顺。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