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美特表明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7323号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9497106X2),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史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精美特表明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10898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心里街道务本一村(天津硫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精美特表明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