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1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史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
法定代表人:杨明光,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自愿认可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其所负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论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