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1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史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23号欧亚达汉阳国际广场塔楼B座第16层1640号。
法定代表人:贾裔博。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0元、保全费1,275元,由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