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史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忠,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23号欧亚达汉阳国际广场塔楼B座第16层1640号。
法定代表人:贾裔博。
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95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露芙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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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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