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56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京丰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卫,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
法定代表人:史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京丰宾馆(以下简称京丰宾馆)与被告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京丰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京丰源厨具合同书》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就“京丰宾馆厨、餐余垃圾处理器采购安装项目”,由原告的上级单位组织招标投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被告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原、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京丰源厨具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二套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488682.8元,双方约定了供货周期、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等条款。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8月向原告供货,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373700元。被告供货后有人举报该招标投标项目被告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经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检查委员会调查了解到,发现该项目确实存在上述情况。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标无效。为了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京丰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拖欠的京丰宾馆厨、餐余垃圾处理器采购安装项目工程款
141727.68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按年利率24%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支付工程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京丰源公司与京丰宾馆与2018年6月26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款
1488682.8元。京丰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8月15日完全达到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最终确认合同结算款为1417276.8元。截至目前,京丰宾馆仍拖欠京丰源公司工程款141727.68元。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以维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条件之一是原、被告主体要适格。诉讼中京丰宾馆向本院提交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京丰宾馆于2016年10月隶属于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局,该单位现名称为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局京丰宾馆。故京丰宾馆作为原告主体及京丰源公司反诉京丰宾馆作为反诉被告,主体均为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京丰宾馆的起诉。
二、驳回天津市京丰源厨具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军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永生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