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36835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99.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542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中奎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