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民终1030号
上诉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五金建材公司、四平市佳美活动板房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故原审法院作出的(1994)东经初字第195号调解书,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案在重审时,应查明四平市铁东区五金建材公司是否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现本案诉争房屋是否存在,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诉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并依据相关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迎春
审判员 毕 莹
审判员 王玉敏
书记员 张菀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