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34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男,1967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800号。
原告***诉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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