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民初53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松花江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解放中路鑫威佳苑A号商住楼4**5层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松花江旅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本诉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松花江旅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松花江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899.00元由原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