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2159号
原告: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6元,减半收取计12683元,由湟中隆发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
附: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