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民初1932号
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