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100号 申请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91544Q。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1287号1幢三楼308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76978077。住所地:浙江省龙湾新村68号503、504、603、604(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66899.9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1年4月22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66899.93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