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33号
原告:王娟娟,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王娟娟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的姐姐)。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3号楼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3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监代表。
被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神山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信联天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王娟娟与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北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王娟娟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娟娟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