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4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南漳县龙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206247932903504。
法定代表人樊林,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南漳县龙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执行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0)南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