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4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南漳县龙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0)南城民初字第12号***与南漳县龙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龙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