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2466号
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97973223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园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勉县。
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817787266M,住所:沈阳市东陵区南屏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8.5元,由原告云南精机琥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