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8192.72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2499.73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38192.72元,已执行2499.73元,尚有335692.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北京中舜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执104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