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819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0号。
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曹建军。
被告: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香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北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腊梅
书 记 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