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420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硕,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莹,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鸿基大厦10D。
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1,610.3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  煜  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