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811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9号鸿基大厦10D。
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