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398号
原告:***,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硕,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鸿基大厦10D。
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77.6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1522.61元)。
审 判 员 周宏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魏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