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24执保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保全人: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880,000元财产,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本院作出的(2024)新2324民初32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富鑫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尾号4809账号内存款880,000元(实际冻结8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