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450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8号楼810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

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太行给水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中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