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4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梁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勇,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鑫,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庆区北京东路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富强,董事长。
变更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京02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股权;冻结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北京华信电力实业总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股权。现变更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其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须对被查封、冻结股权的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信电力实业总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变更,实现国有企业内部结构最优化;变更保全标的物可防止对国有资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且有利于执行;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保全等为由,并向本院提交北京华信电力实业总公司2021年8月25日清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上述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请求法院以审计数额为准,冻结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等值银行存款,用以解除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信电力实业总公司的股权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50418688.02元;
二、在足额冻结上述款项后,解除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北京国电德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解除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北京华信电力实业总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宁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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