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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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财保482号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梁政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连东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连路南侧、燕兴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的到期债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城支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连路南侧、燕兴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的到期债权,期限为三年。(保全总价值416528325.64元)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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