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222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招商银行银川分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华夏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为×××七个账户内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连路南侧、燕兴路西侧,产权证号为银国用(2012)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的到期债权(以上保全总价值为416528325.64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8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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