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223号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10455.28元(账户详见附件)予以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110455.28元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等),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鄄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10455.28元予以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110455.28元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等)(冻结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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