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214号 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兴达国际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958052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46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市大街甲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72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2023年3月7日,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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