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宁0104执保1199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4×200MW级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工程”电站1#、2#、3#、4#机组个机器设备(后附设备清单),期限为两年。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8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