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广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202民初62号
原告: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某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出生。
原告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顾问集团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顾问集团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