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1执异2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1年10月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友军。
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田学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云0111执3499号限制消费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9年7月12日,异议人在购买外出机票是发现异议人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出行机票,经了解是在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限制。本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名下被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就该事项,异议人并不知情,也未在该公司履职过,从未收到过任何任职报酬和任职通知。经7月16日向曾经任职的临沧汇达实业有限公司咨询,才知道因当时临沧汇达实业有限公司向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投资,为了应对公司工商信息注册的需要,将异议人挂名为监事,并未形成书面聘用或委托书等文件资料,也未通知本人被挂名为监事,在本人2016年2月份辞职4年后也办理挂名监事人员的变更手续。异议人并不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该类人员,实属不应对异议人进行消费限制令,现已严重影响到异议人的生活,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经异议人向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已于2019年12月5日解除了异议人在该公司的挂名监事。现向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批准。
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电研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云0111执3499号限制消费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
另查明,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2006年9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152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异议人***原登记为该公司的监事。2019年12月5日,监事备案***、***变更为***,***已退出,现***在该公司并未持有股权,也未担任任何职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异议人原为被执行人公司监事,故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异议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无不当。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5日,公司监事已变更,异议人已经不是被执行人公司的管理人,也未持有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异议人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限制消费的单位人员范围,故异议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异议人***发出的(2019)云0111执3499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